鼓励行业协会及其他自律组织参与安全评估,建立可落地实施,具有活力的数据管理秩序,作为行政监管的补充。从欧盟的法律实践看,数据控制者可以成立协会并提出所遵守的详细行为准则(codes of conduct),该行为准则经由成员国监管机构或者欧盟数据保护委员认可后,可通过有约束力的承诺方式生效。如前所述,我国目前已经初步构建了跨境数据流动管理的法律法规架构,但具体的监管制度仍有待细化和完善。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毕竟属于新鲜事物,在探索性的监管过程中,既要避免管得过死、过细,实质阻碍了数字经济的现实需要,又要避免过粗、过于原则,无法发挥指导作用。为此可以通过自律组织依据本行业的具体特点制定探索性政策、指南的方式,对法律规定的跨境数据流动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制度作进一步细化,为企业和机构提供合规性操作指引。